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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在廣州舉行的全國貫徹新征管法實施細則工作會議上,國家稅務總局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將於今年10月15日實施。該細則首次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
國家稅務總局總會計師宋蘭透露,新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了納稅人的『其他財產』包括房地產、現金、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和動產可以作為執行標的物。實施細則同時規定,對有關單位不配合稅務機關檢查的行為進行處罰,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責令繳納稅款的期限做出了最長不得超過15日的規定。
他說,今後稅務機關將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變價抵繳稅款時,應當交由依法成立的拍賣機構拍賣,無法委托拍賣或者不適於拍賣的,可以交由當地商業企業代為銷售,也可以責令納稅人限期處理,無法委托商業企業銷售,納稅人也無法處理的,可以由稅務機關變價處理。此外,根據欠稅額度,稅務機關有權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欠稅納稅人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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