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方網消息:昨日,天津市二中院開庭審理了一起走私普通貨物案,涉案的11名被告人先後走私了香煙、手機等物品,共涉嫌偷逃應繳稅款上億元人民幣。
公訴機關指控稱,1995年和1996年2月,被告叢某(福建人,曾任香港盛康國際有限公司董事)伙同他人以福建九州公司的名義,作為代理商與北京某工程建設指揮部簽訂了某工程所需建築、裝飾材料等的進口代理合同。之後,叢某指使屬下被告人王某(福建人,原北京盛康電子公司天津辦事處、天津新中盛公司總經理)、周某(女,福建人,原新中盛公司副總經理)等人利用私刻的九州公司公章,制作虛假報關單據,采取低報進口成交價格的手段,由被告人孫某(山東人,原新中盛公司副總經理)委托報關行向海關業務處申報進口,同時勾結時任海關業務處長的被告人李某,偷逃關稅和進口環節稅。貨物通關並運至北京後,再由叢某某(另案處理)等用偽造的海關稅單向某工程建設指揮部全額報稅,並收取貨款和代理費,非法掙取巨額稅差。其中,叢某、王某、孫某共同走私總計偷逃稅款1.19億元,周某、張某某(安徽人,原新中盛公司僱員)參與共同走私總計偷逃應繳稅額8560餘萬元。
1996年12月,叢某等人事先與海關業務處長李某通謀,後采取偽造貨物發票、進口合同等手段,以某服裝公司免稅設備名義,走私進口奔馳S500型和S320型轎車各一部,偷逃應繳稅額238萬餘元。
1995年下半年,叢某等人預謀走私香煙,並以17萬元的價格通過被告人王某某(石家莊人,石家莊海豐報關行副經理)處購買了從石家莊海關處申領的進料加工手冊。1996年1月30日,由境外走私分子組織的三個裝有香煙的40尺集裝箱運抵港口,叢某等人指使王某等制作虛假的裝箱單、進口發票等材料,於當日以石家莊某公司名義向海關申報免稅進口進料加工項下化工原料『二聚酸』65.5噸。海關放行後,叢某等人又與張某(時任北京市煙草專賣局專賣管理處處長)、崔某(北京順義煙草公司副經理)、熊某(北京平谷煙草公司副經理)等人相勾結,將走私香煙『萬寶路』、『希爾頓』、『555』予以銷售。此次,叢某、張某、崔某、王某偷逃應繳稅額1050餘萬元,熊某偷逃應繳稅額720餘萬元。
1998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某、孫某、周某、張某某受叢某指使,利用九州公司名義,用偽造的進口合同等單據以低報成交價格的手段,分兩批將該公司進口的『富士通磁盤子系統(3套)』、『富士通磁帶子系統(2套)』向海關申報進口,並辦理了通關手續,進而偷逃應繳稅額250萬元人民幣。
1996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某受叢某指使,偽造了進口合同、發票、裝箱單等用於報關文件,冒用九州公司名義,分7次將被告人翁某(原福建實達計算機設備公司副總經理)公司所要進口的136臺自動櫃員機,偽報為『鋼條』向海關申報進口通關,共計偷逃應繳稅款954萬餘元。
1997年2月至6月間,受叢某等人指使,王某、周某利用非法取得的兩家公司印章,制作了虛假報關單據,交由孫某委托報關行代理報關,並以上述兩家公司的名義,分8次將31000部『松下G500』移動電話機偽報為『止回閥』、『浮法玻璃』通關。其間,叢某等人於1997年6月9日以偽報貨名為『浮法玻璃』向海關申報進口的4000部移動電話機,被天津海關查扣。叢某、王某等人此次走私行為共偷逃應繳稅額2340萬元人民幣。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上述被告人目無國法,進行走私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規定,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提請法院予以懲處。合議庭將擇期繼續審理。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