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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海關總署原副署長王樂毅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王樂毅有期徒刑13年,並沒收其受賄財物。
法庭經審理查明:1993年至1998年,王樂毅在擔任大連海關關長、海關總署副署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處理遼寧奔馳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違規進口汽車案、深圳惠威工貿有限公司走私毛豆油案以及辦理大連萬國物流中心有限公司辦公用品保稅申請、哈爾濱市新恆基建設有限公司進口電梯免稅等事項過程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款物價值人民幣56萬餘元。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王樂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樂毅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能檢舉他人的違紀違法問題、積極退贓,認罪態度較好,故對其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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