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2年第31號公告稱,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有關決定,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外經貿部2002年第30號公告規定實施臨時保障措施的每類產品的實際進口量達到該類產品關稅配額量時,將由海關總署公告並開始征收特別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