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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糖料收購秩序,促進制糖行業健康發展,2002年6月28日,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農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了《糖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總結了我國制糖行業與糖料管理的經驗教訓,借鑒國外糖業管理的成功經驗,確定了新的形勢下糖料管理的基本原則,一是建立糖料生產者與制糖企業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二是規范糖料收購秩序;三是推動糖料和食糖生產走公司加農戶的產業化經營道路,提高制糖企業和糖料生產者共同抗風險能力。
圍繞上述基本原則,《辦法》規定了以下幾項主要內容:
首先,《辦法》規定以制糖企業為核心劃區管理,推行訂單農業。為保證糖料、食糖生產的穩定、健康發展,由產區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權的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種植區劃和制糖企業生產能力、糖料的合理運距、制糖企業的扶持情況和歷史情況在充分尊重糖料生產者意願的前提下,合理劃分各制糖企業的糖料區,並大力推行訂單農業,由制糖企業與糖料生產者簽訂糖料收購合同,實行『公司加農戶』產業化經營模式。
其次,《辦法》規定對糖料收購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並積極推行糖廠對農民實行二次結算的方式。
對糖料收購價格實行兩種結算方式:一是糖料價格與食糖價格聯動,實行糖料款二次結算。在榨季開始前,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或由其委托的地(市)、縣級價格主管部門發布糖料收購價格及對應的食糖掛鉤價。榨季結束後,由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本榨季食糖平均銷售價與榨季初發布的食糖掛鉤價的價差,規定一定比例返還給交售糖料的農民。二是不實行價格聯動,制糖企業按政府制定的價格一次性兌付農民糖料款。實行糖料收購價格與食糖銷售價格聯動、糖料款二次結算的方式,可以使糖料生產與食糖市場緊密聯系起來,使糖料生產者與制糖企業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機制,促使糖料生產者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種植結構,避免糖料生產的盲目性。這一規定體現了國家對糖料和食糖價格的宏觀調控政策,從根本上有利於保護農民利益,有利於推動糖料和食糖生產走公司加農戶的產業化經營道路,提高企業和糖料生產者共同抗風險能力。
再次,《辦法》對糖料交售、收購和運輸行為進行了規范。為維護正常的糖料收購秩序,要對制糖企業、糖料生產者和運輸經營者的行為作出合理限制,並規定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四,《辦法》對非法收購糖料,不執行糖料收購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不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的,均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處罰措施。
《辦法》要求各地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糖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
《糖料管理暫行辦法》的頒布,對促進制糖行業健康發展,保護農民利益將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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