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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第358號令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從2002年9月15日起實施。1983年3月10日國務院發布、1988年1月3日國務院批准第一次修訂、1993年7月15日國務院第二次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細則》和1995年4月23日《國務院關於辦理商標注冊附送證件問題的批復》同時廢止。
《條例》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等,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
《條例》為打擊假冒商標的行為,對於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假冒商標的行為,加大了打擊力度,強化了執法手段。《條例》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了重罰的規定。如果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將受到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的罰款;對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任何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者舉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條例》還規定,偽造或者變造《商標注冊證》的,依照刑法關於偽造、變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標注冊證》遺失或者破損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補發。《商標注冊證》遺失的,應當在《商標公告》上刊登遺失聲明。破損的《商標注冊證》,應當在提交補發申請時交回商標局。
商標是區別經營者的商品或服務的標記。《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制定,充分考慮到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相銜接,同時又反映了我國經長期實踐證明的有益的經驗和做法。尤其是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作出了重罰的規定,將進一步加強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對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發揮重大深遠而積極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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