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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暫行規定》正式公布,央行明確要求各商業銀行立即對已設立的中間業務進行全面的清理檢查。其中,尤其對商業銀行代理證券業務提出特別嚴格的要求。
規定說,商業銀行開辦代理證券業務,屬受托代理性質,應與委托方簽訂業務協議,明確義務與責任:商業銀行既不是發行人,也不是有價證券的買賣人,只負責經辦代理發行、收款、付息、資金轉賬等事務,從中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資金交易損失、還本付息等責任。
根據《規定》,為防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目前商業銀行不能開辦代理股票買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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