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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華夏銀行廣州分行珠江支行行長唐智勇,因被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央行)通告違規並撤職,狀告央行。4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該案。
央行撤了唐"行長"
2001年12月12日,央行向全國各金融機構發文《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對部分商業銀行分支行違規辦理業務有關責任人員處罰情況的通報》,其中公布"取消原華夏銀行廣州分行珠江支行行長唐智勇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五年"。
此通報立即引來連鎖反應。已受聘於招商銀行廣州分行工作的唐智勇,很快就收到對方要求辦理離職手續的通知書。曾任職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多年的唐智勇下了崗,且在五年內無法再上崗。
提起復議被駁回
唐稱,在1999年8月至2001年8月任職華夏銀行廣州分行企業金融部負責人、籌資二部總經理、華夏銀行廣州分行珠江支行行長期間所做業務,從無任何違規行為。央行的處罰決定實質是讓其代華夏銀行廣州分行的違規行為受過,故向人行提起行政復議。
今年3月5日,央行作出維持原決定的行政復議,稱:央行在2001年下半年的專項檢查中發現,唐在廣州分行任職期間及在珠江支行任行長期間,存在違規辦理商業匯票承兌、違規辦理不具有真實貿易背景的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等違法違規行為。
向央行索賠100萬
唐智勇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央行的行政處罰,並向央行索賠約共人民幣100萬元。其中包括唐未來5年高達95萬餘元的工資收入損失。
唐訴稱,央行行政復議認定其違規事實有誤。一、按華夏銀行廣州分行貸款規定,自己無權參加貸款的初審、復審、終審等三級審查,故不應承擔責任;二、自己辦理的承兌匯票貼現貸款,手續齊全、符合核定標准,無違規操作。依照《行政復議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有關規定,"取消任職資格"屬行政處罰。而央行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上嚴重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其一、從未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其二、從未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其三、不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此,央行稱:取消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僅是一項金融監管措施,《行政處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均未將其列為一種行政處罰種類。因此,其實施並不適用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通報》標題中使用"處罰"一詞,應屬用詞不當。
4月9日,唐智勇把所有訴訟材料遞交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後,法院當場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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