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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經貿部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亞歐合作中心主任李鋼在日前舉行的『民營經濟春季報告會』上透露,盡管外貿經營權已逐步放開,但私營企業的外貿出口仍面臨四大因素的制約。
一是獲得經營權的標准仍然高於國企。1998年將私營企業獲得經營權的前提——注冊資金的標准下調為不少於850萬美元,2000年進一步下調為500萬美元,2001年更下調為300萬美元,仍然高於國企。
二是很難獲得配額商品的經營權。由於配額商品的經營權是根據前3年的經營業績發放的,因此對於剛剛進入外貿領域的新手來說,就無法獲得。
三是兩項重要的外貿權——對外勞務合作和工程承包權以及對外投資權,至今仍未對私營企業開放。雖然一些私營企業在這方面已有一些嘗試,但畢竟不是合法的行為,過程也很曲折。
四是內地一些政策導致融資困難,如貸款難、出口退稅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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