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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空難後,相關保險賠償問題成了眾人關注的焦點之一,不少人擔心對遇難的中國人與韓國人的保險賠償會出現懸殊。這種擔心主要是對航空方面的賠付而言的。我國規定在國內航線發生空難時,在承運人責任險方面,中國人、外國人是差別對待的,按照中國法律,中國人獲賠最高額是7萬元人民幣,而外國人則按國際公約將獲得將近8萬美元的賠付。
但是有專家指出,由於此次空難事故是在國際航線上,事故發生地在韓國,按照我國加入的華沙條約規定,國際航線旅客不分國籍,相應的保險賠付是平等的,航空方面要支付每人10萬特別提款權,約合8萬美元,不應該存在內外差別。而此次航空方面的賠償,要在事故查明之後,根據出事原因確定賠償方,如果韓國機場地面導航等方面存在過失,那麼此次航空方面的賠償將在國航和韓國航空之間展開,具體比例將按照最後確定的事故責任比例進行。紐約人壽北京代表處首席代表朱航向記者介紹說,在國際上,一般由多家非壽險保險公司來承保飛機承運人責任險,其費率和賠償標准根據不同航線、不同國情來確定。
此外,此次空難涉及的保險賠付可能會有以下兩項:一是如果乘客購買了航空意外保險的,一份保單的保額是20萬元人民幣。保險公司將根據旅客的購買份數進行相應的賠償,據介紹,航意險每人最多可以買10份,也就是說,航意險的最高保額是200萬元人民幣。二是乘客如果平時購買了相關的人身險,也會獲得相關賠償。但是由於這兩項都是商業保險,是自願購買的,所以要等相關方面報案查詢。
至於航意險,截至記者發稿前了解到的情況是,『4·15?空難中購買航空意外傷害保險(航意險)的人寥寥無幾。一位去上海出差的朋友,特意電話告知記者,這兩天北京、上海機場購買航意險的乘客極其踴躍。『4·15?空難可能會使一向低迷的航意險市場走出陰影。
記者從承保『4·15?空難航班———國航CA129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獲悉,該保單保障范圍包括機身險、責任險和戰爭險以及戰爭責任險,其中機身險金額為2161萬美元。目前該架飛機機身險已經可以確認為全損,責任險方面的賠付將依據保單規定和中國以及韓國的有關法律來進一步確定。據介紹,人保公司在啟動對墜毀班機的保險理賠程序後,已向國航支付預付賠款200萬美元,直接匯款到國航釜山辦事處賬上。
與此同時,首筆『4·15?空難壽險賠付也已經落實。這是遇難者生前平時購買的相關人身險。據了解,國航CA129航班乘務員許麗雅於2000年7月購買了太平洋壽險的『喜洋洋購房貸款保險?,該產品保險責任包括在購房者貸款期間若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身故或全殘而無力還貸,由保險公司提供其房屋貸款餘額。在空難事件發生不到24小時內,太平洋壽險北京分公司通過客戶管理系統對近50萬的客戶資料的查尋,發現『4·15空難?中的失蹤人員-國航CA129航班乘務員許麗雅的保單。得到查詢結果後,太平洋壽險北京分公司立即召開理賠小組決定有關迅速理賠事宜,在事故發生48小時內,為許麗雅還清了其購房剩餘貸款金額16.4萬元。同時考慮到許麗雅尚有一嗷嗷待哺的孩子,為體現太平洋壽險公司對此次空難事故遇難者的關注,為許麗雅一歲的孩子投保了少兒樂教育金保險,以解其後顧之懮。
新聞背景
華沙公約規定的空難賠償
提起空難賠償,一定得從國際性的空運(包括載人與載貨)協議『華沙公約?(W a rsaw C on ven tion)談起。
這個公約制定於1929年,共有41個條款。1955年制定的『海牙草案?(H agu e P ro toco
l)修改了『華沙公約?中的一些條款。
我國是華沙公約簽約國,並立有一部『空運法令?(C a rr iage b y A ir A c
t),法令把原本的『華沙公約?與經『海牙草案?修改的『華沙公約?收入其中。
華沙公約條款(第17條款)規定航空公司須對搭客在飛行、起飛與降落時的傷亡負責。
另一個條款(第22條款)則把航空公司所須支付的賠償限定在每名搭客25萬法郎(F ran c)以內。
華沙公約中的F ran c原指法國貨幣單位『法郎?,後修改為每F ran
c等於65.5毫克純度90%的黃金的價值,並依照判決時的金價換算為有關國家的等值貨幣。航空業者為求方便,一般把這個限額當作約7.5萬美元。
把上述兩個條款結合起來看,效果也就是:無論飛機為什麼出事,航空公司都必須賠償死亡或受傷的搭客,不過賠償額是每名搭客最多約7.5萬美元。
一些航空公司給予死者的賠償可能超過這個限額,但這是各家公司的商業決定,華沙公約沒有規定他們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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