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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海事法院對孫有禮等18名漁民訴河北遷安第一造紙廠等9家企業養殖污染損害賠償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九被告連帶賠償原告損失1365.97萬元,並立即停止侵害,不得再排放污水入海,消除繼續污染原告養殖區域的危險。
地處渤海之濱灤河三角洲的河北省樂亭縣,海岸線長98公裡,灘涂面積65萬畝,是全國灘涂貝類精養區之一。2000年10月間,一場猝不及防的環境污染災難降臨到樂亭海域,滾滾而來的灤河污水給孫有禮等6家灘涂養殖場造成了上千萬元的巨大損失。受害漁民將遷安市第一造紙廠、遷安市書畫紙業有限公司等多家排污企業訴至天津海事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00萬元,並停止污染侵害。
天津海事法院經審理認定,孫有禮等原告持有國有海域使用許可證及灘涂承包合同,具有合法的養殖資格。本案為通海水域污染致養殖物損害賠償糾紛,原告提交了秦皇島引青工程水質監測中心的水質分析報告以及河北省漁政處調查報告,已就各被告存在排污行為、原告存在受污染損害的事實、被告排污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
本案所有被告的舉證均不能證明本次污染事故有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免責事由的存在。在因果關系的證明方面,九被告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其未排放污水或所排放的污水未流到灤河最終進入原告所屬的養殖區域,也不能證明其排放的污水中不含有相關有害污染物質或含有污染物質的污水不能造成原告養殖生物死亡的後果。經審理,法院綜合認定,九被告的排污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法院根據黃渤海區監測站出具的評估報告,判決九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經濟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天津海事法院判決排放達標的企業承擔賠償責任,這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屬於首例。法院認定河北省遷安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屬達標排放,可以不受行政處罰,但並不意味著其行為不會造成環境污染的損害結果;污染物排放標准不是確定排污者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界限。鑒於該公司的舉證不足以證明其排放污水的行為與原告損害事實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而經檢測其污水中含有大量COD,可能造成養殖生物死亡,因此判令該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原告代理人之一,北京中諮律師事務所環境資源部律師夏軍向記者說,本案牽涉灤河中游眾多排污企業和各種污染因子,屬於面源污染、復合污染,養殖生物死亡原因較難確定。天津海事法院根據環境保護立法精神,合理劃分舉證責任,運用舉證倒置並綜合各種證據,正確認定污染損害原因,並從寬認定共同侵權行為和適用連帶賠償責任,為處理類似面源污染案件提供了成功范例。
有關人士稱,此案的示范意義要大於它的實際意義,首先它在全國首次以司法判決形式,確定達標排放不能免除民事責任,這是中國環境保護法治進程的重要一步,是對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開創性貢獻。長期以來,在排污企業和環保實踐中有一種錯誤認識,只要污染物排放達標,獲得了排污許可證,企業的排放行為就是合法的,用不著賠償他人的損失。把排放達標合法,作為免除民事責任的理由,不利於環保工作的深入開展,不利於保護污染事故的受害人,且與國際先進環保理念和無過錯責任規則相抵牾。在環境污染訴訟中,當事人和法院受到習慣性思維的束縛,把注意力放到排放是否超標上,而且很少從污染物排放總量和環境質量標准的角度理解達標,排污企業很容易提供『達標』證明,受害人則疲於舉證,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護。
其次,判決書認定,原告已就各被告存在排污行為、原告存在受污染損害的事實、被告排污行為與原告的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完成初步的舉證責任,九被告應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法院最後綜合認定,九被告的排污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之間具有直接必然的因果關系,侵權損害事實成立,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邏輯分析為類似案件的正確處理提供了范例。
再次,通過巨額賠償的判決和停止侵害民事責任的適用,使本案具有強烈的環境教育和警示作用,可以長期發揮環保效應。海事法院審理此類陸源污染損害灘涂養殖物的糾紛,是對海事案件種類、范圍的擴大,可以有效排除地方行政乾預,發揮專門法院和專家型法官的優勢,提高辦案效率,確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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