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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今年初發布的三個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管理辦法日前生效,這標志著我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出口活動開始實施全面管理。
為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國務院於2001年5月23日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於今年1月5日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三個配套規章,並規定自3月20日起施行,由農業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條例》和三個配套管理辦法的具體實施工作。
農業部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三個配套辦法構成了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法規體系,將有利於生物技術的發展,有利於生態環境保護、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有利於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護。我國將以科學、透明、公正的態度,遵循國際公認的預防原則、個案審查原則和實質等同原則實施安全評價。
這位負責人還表示,對國外企業按照最惠國待遇的公平國民待遇原則,與國內企業一視同仁。按照世界貿易組織程序,《條例》的三個配套辦法已經預留了70多天的實施准備期,並向其秘書處通報。這些法規的制定、發布已考慮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則要求和我國加入時的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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