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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把國家賠償變成單位賠償私下了結,長此下去弊端很多。』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陳春龍在會議上呼吁,要深入貫徹國家賠償法,確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國家賠償法》正式實施已經7年。國家賠償案件中以司法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案件共受理10033件,審結9549件,其中決定賠償的3498件。陳春龍認為,受理國家賠償案件的數量與實際情況相差甚遠。
『相差甚遠』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應賠償案件多於實際賠償的案件;二是一些屬於國家賠償性質的案件由應承擔賠償義務的單位用自己的經費私下賠償,沒有使用國家賠償的預算經費,也沒有參加國家賠償的統計。
陳春龍分析,私下賠償現象,是司法賠償程序不盡合理造成的。按規定,國家賠償的程序是先由應承擔賠償義務的單位墊付賠償,然後再向財政部門核銷。『進行賠償本來就不是光彩的事情,還要層層請示要費用,這使得一些單位為了保全聲譽而用自籌經費進行了私下賠償,造成國家賠償預算費用使用很少。』
陳春龍建議,盡快制定國家賠償法實施細則,就司法賠償原則、賠償范圍、確認程序、費用支付等問題統一規定,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在告知當事人國家賠償訴訟權利、建立聽證制度、公開宣布賠償決定等問題上,也應盡快作出司法解釋。(王小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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