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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月初進行的一次價格檢查中,北京市8家大商場和一家餐飲店因存在價格欺詐被北京市物價局公開曝光並處以罰款,被認為是價格欺詐的主要行為之一,是在『降價銷售』過程中,將與事實上的原價不符的價格標為原價,稱為『虛構原價』。
2月20日、21日,在北京市物價局對北京市幾家大中型商場作出的『虛構原價』處罰決定後,在處罰之列的北京貴友大廈、復興商業城和北京金倫大廈相繼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他們認為,市物價局在檢查中把『原價』片面解釋為『本次價格的上一次價格』,而商家一貫執行的是『商品上市後的第一次價格』即為『原價』,因此市物價局認定『虛構原價』不能成立。目前,這一事件仍在處理之中。
北京貴友大廈、復興商業城和北京金倫大廈對北京市物價局1月16日作出的『虛構原價』處罰決定提出行政復議,這使北京市物價局根據國家計委發布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在積極行政作為時遭遇尷尬。
商家:沒有細則叫我如何服你
貴友大廈公關部的羅先生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關於「原價」應有個規范清楚的解釋,讓我們商家清晰地知道應該怎麼去做。沒有細則,市物價局不好操作,我們也不知道怎麼告訴消費者,理解上出現分歧,如果不規范好,容易出現混亂,不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市物價局也是以法規來執行,我們認為是因為他們對法規的誤解而導致執法不當。』對於『打折』的定義,羅先生認為,這個問題比較復雜,不同的產品不一樣,在什麼基礎上打折要給大家一個理解和接受的空間。在對商品價值的衡量上,羅先生認為上市後的第一個價格比上一次價格更准確些。
藍島大廈也在此次檢查中受到處罰,但沒有提起復議。藍島大廈市場銷售部的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先生無奈地說,除了打折,還有什麼促銷辦法可以更吸引顧客呢?抽獎、送禮、返券……哪一樣也比不上打折來得實在,老百姓就愛『價廉物美』。
執法者:兩種理解都很正常
市物價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原價』沒有規定,所以產生兩種理解很正常,至於究竟是哪一種,要等國家相關部門的解釋出臺。但不管是哪一種,都應該有交易憑證。
近日,國家計委法規處宋處長在接受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國家計委對價格執法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正在著手研究,包括對『原價』問題,將於近期一並作出解釋。
消費者:沒有真情叫我如何信你
記者就『原價』的兩種說法在貴友、金倫門口隨機采訪了一些消費者。他們大部分都認為,原價是指『本次價格的上一次價格』,具體理由他們也說不出個所以然來。也有消費者說:『原價,就是上一次的價格呀……不過要說是商品上市後的第一個價格也有道理,原來的價格嘛。』
記者同時就『在哪個原價基礎上打折,對你的吸引力最大』的問題采訪了他們。很多人幾乎想都沒想:『當然是上一次的價格。上一次價格離現在時間最近,最有利於我們把握該商品的行情。』他們舉了電子、科技產品的例子,『新一款手機上市時價格肯定高,半年後逐漸下降,市場行情本身已經下落不少了,你再來個原價(上市後第一次價格)打折,聽起來不太舒服。』
還有一些消費者對這些問題根本不感興趣:『管它在那個基礎上打折呢,反正商家不可能虧本,消費者又查不到它原來的交易憑據,自己知道要買的東西物有所值就行了,別貪便宜。』看來,還真有消費者在虛虛實實的打折中歷練起來,在一次又一次挨宰的刀鋒下成熟起來。他們不再像一開始的懵懵懂懂、迷迷糊糊了。
中消協投訴與法律事務部的王前虎先生跟記者談到他一個朋友的經歷:這位朋友在一家大商場看好了一條褲子,標價160元,當時他沒買,想等它打折。一個月後,還真的打折了,不過上面標的是:原價380元,5折,成了190元。這位朋友有種被愚弄的感覺,可是他沒有辦法檢舉或投訴什麼的,因為他拿不出證據。唯一的抗議就是不買這條褲子,不相信這種離譜的打折。再積極一點的行為也不過是在自己的親友圈子裡傳播這段經歷,提醒他們別上當。王前虎先生說,商家常常利用消費者在價格問題上處於劣勢這一點搞『虛構原價』,時間長了,消費者吸取教訓,不相信你了,於市場的規范和商家信譽都不利。這次物價局的做法是行政機關積極作為的表現,盡管有一些爭議,但確實對規范市場和維護消費者利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專家:商家應從誠信出發
據一位曾參加立法討論的專家介紹,立法時提到原價,是指『曾經賣過的價格』,就是說要有交易憑證。但具體是『商品上市後的第一個價格』還是『本次價格的上一次價格』,當時並沒有考慮到。但既然執行過程中產生了理解上的分歧,國家計委應該及時作出解釋,以便於執法部門掌握尺度,商家自覺遵守。
至於貴友大廈拿其他商場的交易憑證證明自己不構成欺詐,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認為不能成立。馬教授還明確表示,『原價』應該指『本次價格的上一次價格』。以彩電為例,某一型號的彩電剛剛出廠時標價5000元,經過多次降價,4000元,3000元,兩年後可能降到了2000元,那麼,從誠信的角度出發,商家應該標明最近一次的原價——3000元,而不應該是上市後的第一個價格——5000元。
北京商業乾部管理學院的李飛教授對『打折』這一行為不以為然。他認為,打折的確是見效快的手段,但是,由於現實中存在一些虛虛實實的情況,顧客不再相信打折是商家在讓利。所以,我們見到『降價打折』
的力度越來越大,而消費者對此的興趣卻越來越低了。而且,由於幾乎沒有不打折的商家,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商家們又回到了平等競爭的狀態。
『相比較打折降價來說,商家的信譽度和服務是更值得下工夫。』李教授說,『從企業的長遠發展來看,給消費者誠實信用的形象是很重要的。在歐洲有嚴格的限制,商家不能隨便打折,只是根據市場規律,在六七月份和聖誕節以後換季甩賣時允許打折。』
當執法遭遇尷尬時……
『原價』之爭固然存在,但事實上不難發現,即使原價規定得清清楚楚,執法中還是會不可避免地再次遭遇難題。比如說規定為『上市後的第一個價格』,那究竟是該商品在該商家上市後的第一價格,還是包括在其他商家出現過的第一價格?如果是同一種產品在一年的旺季和淡季進貨時價格不一樣,那麼,它的原價是根據它本身銷售的第一價格還是根據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呢?
再比如規定為『本次價格的上一次價格』,那上一次價格如何考證?講信譽重形象的大商場好說,實實在在地拿出交易憑據,可那些『欺詐為贏』的商家呢,誰能保證?
執法者執法時都出現了障礙,更不要說消費者對打折降價要求知情和進行監督了。盡管依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價格欺詐行為均有權向價格主管部門舉報;物價部門也給出一把『尚方寶劍』: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出示降價前的交易票據。但北京市有記者暗訪發現,東單銀街兩側9家豎有打折牌的專賣店中,7家拿不出或者是不願拿出降價的真憑實據。
或許是因為以『原價』為核定方法操作性不強,纔造成了各方的不便。對於消費者和執法部門來說,明明鑽『空子』的行為,你卻治不了它,讓人不免質疑法規的可行性和權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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