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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者:
南開大學經濟系一位教授在解釋價格欺詐行為時稱,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條件,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目前價格欺詐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虛假降價,指謊稱降價而實際上沒有降價的行為。二是模糊標價,指故意用模糊語言、文字、計量單位等表示價格的行為。三是兩套價格,指經營者對同種商品或服務惡意使用兩種標價簽或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高價結算的行為。
法律人士:
天津君匯律師事務所的梁明河律師對即將實行的《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發表了個人觀點。他說,價格欺詐行為在消費領域中很普遍。例如,現在很多商品在銷售時帶有的價格附加條件很模糊,像商場打出的『買200贈50』活動並沒有指明『50』是指什麼,如何使用,只在消費者花了200元後得到代金券時,方知『贈50』的附加條件是在該商場內繼續消費。這既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同時也擾亂了市場秩序。
梁律師認為:『價格欺詐行為不僅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而且破壞正常的市場秩序,造成經濟生活的紊亂。但目前普通消費者對待價格欺詐的維權意識還不強,國家計委此次出臺的這項政策,就是采用強制性手段規范賣方市場,要讓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真正了解自己所買的東西到底值多少錢。』
消協負責人:
結合消協曾經處理過的消費者投訴,市消協副秘書長冉琦認為,國家計委此次列出的13種價格欺詐現象在《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價格法》、《商標法》上都已有規定。如13種價格欺詐行為中列舉的假冒產地、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使用欺騙誤導性語言、虛假宣傳、誘導他人交易等行為就是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而銷售處理商品,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現象,在現實中表現為很多商家打著特價的幌子,但當消費者交費時,收款處又在發票上蓋上『處理品』的印章。由於『處理品』不享受『三包』,消費者的利益就糊裡糊涂地受到了傷害。
冉秘書長說:『國家計委此次將涉及價格欺詐的行為又作了歸納,表明這13種行為在人們日常的消費過程中常有出現。消費者應隨時保持警惕,當權益受損時,應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消協進行申訴、舉報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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