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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最近出臺《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認定以下13種價格行為為價格欺詐行為:
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價格等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准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並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
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並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標示的市場最低價、出廠價、批發價、特價、極品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銷售處理商品時,不標示處理品和處理品價格的。
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或者饋贈物品為假劣商品的。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謊稱降價或者將要提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收購、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謊稱收購、銷售價格高於或者低於其他經營者的收購、銷售價格,誘騙消費者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
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者質量與價格不符的。
對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謊稱為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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