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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有以下10項義務
1.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2.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
3.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4.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和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5.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6.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7.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8.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9.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10.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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