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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商業銀行設立同城營業網點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今天公布了《商業銀行設立同城營業網點管理辦法》。
據介紹, 『同城營業網點』指商業銀行在中國境內同一城市行政區劃內設立的分行以下(不含分行)提供金融服務的營業性支行、自助銀行設施。 『自助銀行』指商業銀行在營業場所以外設立的自動取款機(ATM)、自動存款機(CDM)等通過計算機、通信等科技手段提供存款、貸款、取款、轉賬、貨幣兌換和查詢等金融服務的自助設施。自助銀行包括具有獨立營業場所、提供上述金融業務的自助銀行和不具有獨立營業場所、僅提供取款、轉賬、查詢服務的自動取款機(ATM)兩類。
人民銀行要按照合理布局、適度競爭;與當地銀行業發展水平和經營狀況相適應;滿足當地社區對銀行服務的需求的原則審批同城營業網點。同城營業網點由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或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授權的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審批。
根據規定,商業銀行設立同城支行,必須在當地有分行(或視同分行管理的機構)以上的機構正式營業一年以上,資產質量良好;同時應具有較強的內部控制能力。商業銀行設立同城支行的營運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設立同城支行的營運資金由商業銀行總行或分行撥付。設立同城營業支行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在申請籌建和開業過程中,商業銀行應按《辦法》規定,向人民銀行審批行提交各項資料。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一個同城支行。在申請獲得不同意籌建的批復或獲得開業批准後,申請人方可申請設立另外的同城支行。經批准開業的同城支行,應在人民銀行指定的報紙上予以公告。
人民銀行要求,商業銀行設立具有獨立營業場所的自助銀行,應當向人民銀行審批行提出申請。商業銀行在一個城市一次只能申請設立三個自助銀行。商業銀行設置只提供取款、轉賬和查詢服務的自動取款機(ATM),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審批行備案。
據了解,商業銀行同城支行的名稱統一冠以『銀行名稱』+『城市名稱』+『支行名稱』+『支行』;商業銀行自助銀行的名稱統一冠以『銀行名稱』+『24小時自助銀行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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