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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三月十二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發明創造的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明創造授予專利權。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
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全民所有制單位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持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或者個人申請的,專利權歸該單位或者個人所有。
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企業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工作人員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企業;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企業或者個人所有。
專利權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統稱專利權人。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協作或一個單位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
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申請的單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條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或者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都必須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計劃,有權決定本系統內或者所管轄的全民所有制單位持有的重要發明創造專利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持有專利權的單位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後,參照上款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第十六條 專得權的所有單位或者持有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它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條 國單位或者個人將其在國內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首先向專利局申請專利,並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後,委托國務院指定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十一條 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生產積極效果。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食品、飲料和調味品;
五、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動物和植物品種;
七、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對上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
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以及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等文件,並且應當寫明使用該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的類別。
第二十八條 專利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外國申請人就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就同一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提出申請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即以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本法第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優先權的期限自該情形發生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寫明在外國提出申請的申請日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經國受理機關證明的該申請文件副本來;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文件的,即被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種產品所使用的一項外觀設計。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不得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內,予以公布。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專利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專利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該國為審查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專利局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專利局應當作出審定,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行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專利申請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都可以依照本法規定向專利局對該申請提出異議。專利局應當將異議的副本送交申請人,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異議副本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書面答復;無正確理由逾期不提出書面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四十二條 專利局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決定,並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四十三條 專利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發明專利的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駁回復審請求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申請人關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四十四條 對專利申請無異議或者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專利局應當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專利證書,並將有關事項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五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十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五年,自申請日起計算,期滿前專利權人可以申請續展三年。專利權人享有優先權的,專利權的期限自在中國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六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專利權的終止,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八條 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
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九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進行審查,作出決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決定,由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發明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所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
第五十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一條 專利權人負有自己有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或者許可他人在中國制造其專利產品、使用其專利方法的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無正當理由沒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義務的,專利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專利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三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技術上先進,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專利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在依照上款規定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情形下,專利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制許可。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規定申請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出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
第五十五條 專利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予以登記和公告。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佔的實施權,並且無權
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商定;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專利局裁決。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專利局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或者關於實施強制許可的使用費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准。
第六十條 對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發生侵權糾紛的時候,如果發明專利是一項產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產品制造方法的證明。
第六十一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制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
產品的;
二、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交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三、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四、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第六十三條 假冒他人專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條的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擅自向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家重要機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六條 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的,由專利局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六十八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專利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專利法》引用的《刑法》有關條款
第一百二十七條 違反商標管理法規,工商企業假冒其他企業已經注冊的商標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第一百八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保密法規,泄露國家重要機密,情節嚴重的,外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非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酌情處罰。第一百八十八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是有罪的人面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故意顛倒黑白枉法裁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國務院批准)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五日中國專利局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專利法秘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專利法所稱的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辦理。
第四條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對於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應當采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無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注明原文。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專利局可以要求在指定期間內附送中文譯本。
第五條 專利局郵寄和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和自治區轄市以上城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七日,其他地區滿十五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申請人向專利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如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除申請人能提出證明外,以專利局收到日為遞交日。
第六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期限的第一日不計算在期限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其最後一月的相應日為期限豈滿日;該月又相應日的,以該月最後一日為期限屆滿日。期限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期限屆滿日。
第七條 申請人、專利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專利局指定的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一個月內,可以說明理由,請求順延期限。但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句、第四十五條和第六十一條規定的期限除外。
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屆滿前,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要求延長期限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並附具有關的證明。
第八條國防系統各單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需要保密的,其專利申請由國防科技主管部門設立的專利機構受理,專利局應當根據該機構的審查意見作出決定。
第九條 除前條規定外,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應當將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申請轉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四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專利局;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需要保密的,專利局按保密專利申請處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 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 退職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第十一條 專利法所稱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條件的利用提供方面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應當被認為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的兩個以上申請人在同一日期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當在收到專利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第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將其與他人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在合同生效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局備案。
第十四條 專利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和第二下條所稱的專利代理機構是指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上海專利事務所和中國專利代理有限公司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專利代理機構。
第十五條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委托書,寫明委托權限。
第二章 專利的申請
第十六條 申請專利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申請文件一式兩份。
第十七條 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請求書中的其他事項是指:
(一) 申請人的國籍;
(二) 申請人是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其總部所在的國家;
(三) 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專利代理人的稱名;
(四) 申請人是單位的,代表人的稱名;
(五) 要求優先權的,應當注明的有關事項;
(六)申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申請人有兩個以上而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未指定代表的,以第一署名人為代表人。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必要時還應當寫明對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
第十八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需用其他方式和順序說明的以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撰寫:
(一)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該名稱應當與請求書中的名稱一致;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
(三) 就申請人所知,寫明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理解,檢索、審查有參考作用的現有技術,並且引證反映該項技術的文件;
(四)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目的;
(五) 清楚、完整地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內容,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
(六)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所具有的優點或者積極效果;
(七) 如有附圖,應當有圖面說明;
(八) 詳細描述申請人認為實現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最好方式,有附圖的應當對照附圖。引用一項或者幾項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權利要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幾幅附圖可以繪在一張圖紙上,每幅附圖應當用阿拉伯數字編號,並且按照順序排列。附圖的大小及清晰度,應當保證在該圖縮小到三分之二時,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圖中的各個細節。同一申請中使用的附圖標記應當前後一致。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未提及的標記不得在附圖中出現。附圖中除必需的詞語之外,不應當含有其他注釋。
第二十條 權利要求書應當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清楚和簡要地表達請求保護的范圍。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不得有插圖。除有絕對必要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是『如圖......所示』的用語。
第二十一條 權利要求書可以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
獨立權利要求應當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主要技術內容,記載構成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要的技術特征。
第二十二條 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需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獨立權利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 前序部分:說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現有技術中與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主題密切相關的技術特征;
(二) 特征部分:使用『本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特征是......』或者類似的簡明語言,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征,這些特征,與前序部分說明的特征一起,構成要求保護的技術特征。
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應當只有一個獨立權利要求,並且寫在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從屬權利要求之前。
第二十三條 除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性質需要用其他方式表達的以外,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撰寫:
(一) 引用部分:寫明被引用的權利要求的編號,可能時把編號寫在句首;
(二) 特征部分:寫明或者實用新型附加的技術特征,對引用部分的技術特征作進一步限定。引用兩項以上其他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不得互相引用。
第二十四條 摘要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主要技術特征和用途。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說明發明的化學式或者說明發明、實用新型的一幅附圖。全文以不超過200個字為宜。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是涉及新的微生物學方法或者其產品,而且使用的微生物是公眾不能得到的,除申請應當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的有關規定外,申請人還應當辦理下列手續:
(一) 在申請日前,或者最遲在申請日,將該微生物菌種提交專利局指定的微生物菌種保藏單位保藏;
(二) 在申請文件中,提供有關微生物特征的資料;
(三) 在請求書中寫明該微生物分類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稱)和保藏該微生物菌種的單位名稱、提交日期和保藏編號,並且附具該單位的證明。
第二十六條 有關微生物的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專利申請所涉及的微生物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請求,寫明下列事項:
(一) 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 請求人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菌種的保證;
(三) 在授予專利之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第二十七條 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提交的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不得小於3厘米*8厘米,也不得大於19厘米*27厘米。
申請人可以就每件外觀設計提交不同角度;不同側面或者不同狀態的圖片或者照片,以清楚地顯示請求保護的對象。每幅圖片或者照片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的角度、側面和狀態,並且在圖片或者照片背面的左、右上方分別標上順序編號和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二十八條 請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提交彩色和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各一份,並且在黑白的圖片或者照片上注明請求保護的色彩。
第二十九條 專利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第三十條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所稱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全國性學術團體組織召開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
第三十一條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者第一項規定情形的,申請人應當在提出專利申請時聲明,並且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有關國際展覽會或者學術會議、技術會議的組織單位出具的有關發明創造已經展出或者發表,以及展出或者發表提出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有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專利局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自其在外國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十五個月內提交受理該項申請的國家給予的申請號。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對一項專利申請要求兩項以上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行權日起算。
第三十四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申請專利的,專利局認為有疑義時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一) 國籍證明;
(二) 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總部所在地的證明文件;
(三) 外國人、外國企業、外國其他組織的所屬國,承認中國公民或者單位可以按照該國國民的同等條件,在該國享有專利權和其他與專利有關的權利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五條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可以是下列各項之一:
(一) 兩項以上不能包括在一個權利要求以內的同類產品、方法的獨立權權利要求;
(二) 產品和專用於制造該產品的方法的獨立權利要求;
(三) 產品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四) 產品、專用於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產品的用途的獨立權利要求;
(五) 產品、專用於制造該產品的方法和該方法的專用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六) 方法和為使用該方法而專門設計的專用設備的獨立權利要求;
(七) 方法和直接使用該方法制造的產品的獨立權利要求。
第三十六條 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件外觀設計順序編號,並且在請求書中寫明使用每件外觀設計的產品。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應當村在每件使用外觀設計產品的圖片背面的左下方。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
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是在專利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准備工作之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
第三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條 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復審的審查員或者專利復審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申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 是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 與專利申請有利害關系的;
(三) 與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專利申請的公正審查的。專利復審委員會曾參與原申請的審查的,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專利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和圖片或者照片後,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 專利申請文件是缺少請示書、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專利局不予受理,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一條 在發明說明書中寫有『對附圖的說明』而無附圖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明限內補交附圖或者聲明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申請人補交附圖的,以向專利局提交或者郵寄附圖之日為申請日;取消『對附圖的說明』的,保留原申請日。
第四十二條 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九條或者第四十條規定的公告前的任何時候,或者在公告後,專利局認為有提出分案申請的正當理由的時候,向專利局提出分案的請求,自行將其串請分為幾個申請。
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和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將其專利申請分案;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但不得超出原說明書記載的范圍。
第四十四條 經初步的審查,專利局認為專利申請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或者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或者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後,專利局仍然認為明顯不符合前款所列各條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五條 專利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在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補正:
(一) 請求書未使用規定的格式或者填寫不符合要求的;
(二)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以及權利要求書不符合規定的;
(三)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摘要的;
(四)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不符合規定的;
(五) 委托專利代理機構而未提交委托書的;
(六) 其他應當鄧以補正的事項。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期滿不補正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專利申請經補正後,仍然不符合專利法或者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四十六條 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其發明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專利局對該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之後,除予以駁回的以外,應當立即將申請予以公布。
第四十七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及其所屬類別時,應當使用專利局公布的外觀設計產品分類表。未寫明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所屬類別或者所寫的類別不確切,專利局可以予以補充或者修改。
第四十八條 自發明專利申請公布之日起至審定公告前,任何人均可以對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申請向專利局提出意見,並且說明理由。
第四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因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交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檢索資料或者審查結果資料的,應當向專利局聲明,並且在得到該項資料後補交。
第五十條 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專利申請自行進行審查時,應當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一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自申請日起十五個月內,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或者在對異議提出答復時,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主動提出修改。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的修改部分,除個別文字修改或者增刪外,應當按照規定格式提交替換頁。
第五十一條 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至申請公告前,或者在對異議提出答復時,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修改的,不得變更外觀設計的基本組成資分。
第五十三條 依照專利的規定,專利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情形是指
(一) 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規定的;
(二) 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三) 依照專利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人無權申請專利,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的;
(四) 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或者第三十一條規定的;
(五) 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四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提出異議的情形是指:
(一) 申請專利的說明不符合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專利的實用新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
(二) 申請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
(三)申請有依照專利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無權申請專利,或者申請的主要內容是取自他人的說明書、附圖、模型、設備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經其同意的;
(四)申請不筌心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或者第四款規定的;
(五)申請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請超出原說明書記載范圍的。
第五十五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專利局公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可以提出異議的情形是指:
(一)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不符合專利法第三條和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
(二)申請專利的包觀設計屬於專利法第五條規定或者不符合第二十三條規定的;
(三)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無權申請專利,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或者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是取自他人的設計、圖片、照片、物品或者模型,而未經其同意的;
(四)對申請的修改,變更了外觀設計的基本組成部分的。
第五十六條 任何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向專利局提交異議書一式兩份,並且說明異議的理由。
第五十七條 專利局收到異議書後應當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異議書,應當通知異議人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的,被視為未提出異議。
第五十八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由專利局指定有經驗的技術和法律專家組成,其主任委員由專利局局長兼任。
第五十九條 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的應當提出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並且附具有關的證明文件。請求書和證明文件應當一式兩份。申請人請求復審時,可以修改專利申請,但修改應當僅限於駁回申請的決定所涉及的部分。
第六十條 復審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復審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該期限內補正的,該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一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復審請求書轉交原審查部門提出意見,由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並且通知申請人。
第六十二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復審後,認為復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復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其復審請求被視為撤回。
第六十三條 復審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前,可以隨時撤回其復審請求。
第六十四條 專利局作出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後,應當通知申請人於兩個月內繳納專利證書費並且領取專利證書,申請人期滿未繳納專利證書費的,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第四章 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第六十五條 依照專利第四十八條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文件。無效宣告請求書和有關文件應當一式兩份。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格式的,請求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正;未在該期限內補正的,該無效宣告請求被視為撤回。請求無效宣告的理由適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無效宣告請求書中未說明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六十七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的副本和有關文件的副本送交專利權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被視為無反對意見。
第五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六十八條 任何單位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或者任何專利權人依照第五十三條規定,請求給予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該單位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回專利局提交強制許可請求書,並且附具未能以合理條件與專利權人簽訂實施許可合同的證明文件,各一式兩份。
任何單位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請求給予實施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的,還應當提交該單位具備實施條件的說明文件一式兩份。
專利局在受理強制許可請求書後,應當通知有關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無正當理由期滿不答復的被勞為無反對意見。
專利局在對強制許可請求書和有關專利權人的意見進行審查後,應當作出決定並且通知請求人和有關專利權人。
第六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請求專利局裁決使用費數額的,當事人應當提出裁決請求書,並且附具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證明文件。專利局在收到請求書後,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裁決,並且通知當事人。
第六章 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
第七十條 專利半第十六條所稱的獎勵,包括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金和報酬。
第七十一條 專利權利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發給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2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5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采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被授予後,專利權的持有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對上述獎金,企業單位可以計入成本,事業單位可以從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十二條 專利權的持有單位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神話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0.2-2%,或者從實施外觀設計所得利潤納稅後提取0.05%~0.2%,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
第七十三條 發明創造專利權的持有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納稅後提取5%-10%作為報酬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規定的報酬,一律從制造專利產品、使用專利方法所獲得的利潤和收取的使用費中列支,不計入單位的獎金總額,不計征獎金稅。但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個人所得,應當依法納稅。
第七十五條 本章關於獎金和報酬的規定,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企業可以參照執行。
第七章 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六條 專利法第六十條和本細則所稱的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
第七十七條 對於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專利權授予後,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調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管理機關調處的時候,有權決定該單位或者個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適當的費用。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前款規定准用於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第七十八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是否屬於職務發明創造以及對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爭議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單位所在地區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七十九條 屬於跨部門或者跨地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應當由發生侵權行為地區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第八章 專利登記和專利公報
第八十條 專利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專利權有關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權的轉讓;
(三)專利權期限的續展;
(四)專利權的終止和無效;
(五)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六)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第八十一條 專利局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內容:
(一)專利申請請求書中記載的著錄事項;
(二)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的摘要;
(三)對發明專利申請的實質審查請求和專利局對該項申請自行進行實質審查的決定;
(四)發明專利申請的審定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公告;
(五)專利申請的駁回;
(六)異議的審查決定和對專利申請的修改;
(七)專利權的授予;
(八)專利權的終止;
(九)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十)專利權的轉讓;
(十一)專利神話的強制許可的給予;
(十二)專利權期限的續展;
(十三)專利申請的撤回、視為撤回和放棄;
(十四)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的變更;
(十五)對地址不明的申請人的通知;
(十六)其他有關事項。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說明書及其附圖、權利要求書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圖片或者照片,另行全文出版。
第九章 費用
第八十二條 向專利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按照情況繳納下列費用:
(一)申請費和申請維持費;
(二)審查費:復審費和異議費;
(三)年費;
(四)辦理其他專利事務手續費:專利權期限續展費、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證書費、優先權證明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和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
上述各種費用數額,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專利局繳納。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匯單上寫明費用名稱、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或者專利號。沒有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的,應當注明提出申請的日期。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會費用的,以費用匯出日為繳款日。
第八十四條 申請專利未按時繳納或者未繳足申請費的,申者人可以自提交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或者繳足;期滿未繳納或者示繳足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
第八十五條 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或者請求復審,任何人提出異議或者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未按規定繳納費用的,可以在自提出請求或者異議之日起十五天內繳納,但繳費日不超過專利法規定請求實質審查、復審或者提出異議的期限;期滿未繳納的,被視為示提出請求或者異議。
第八十六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滿二年尚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繳納申請維持費。第一次申請維持費應當在第三年度的第一個月繳納,以後的申請維持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七條 第一次年費應當於領取專利證書時繳納。在授予專利權時已經繳納當年申請維持費的,專利權人應當按照當年年費數額補繳差額。以後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
第八十八條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按時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以及繳納的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數額不足的,專利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補繳,同時繳納金額為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的25%的滯納金;期滿未繳納的,自應當繳納申請維持費或者年費期滿日起,期申請被視為撤回或者專利權終止。
第八十九條 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申請續展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期限的,應當在專利權期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並且繳納續展費;期滿未繳納續展費的,被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九十條 個人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繳納本細則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各種費用有因難的,可以按規定向專利局提出減繳或者緩繳的申請。減繳或者緩繳的辦法由專利局另行規定。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一條 任何人經專利局同意後,可以查閱或者復制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專利申請案卷、專利登記簿和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十二條 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的文件應當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一格式,由申請人或者其專利代理人簽字或者蓋章。
第九十三條 向專利局提交有關申請或者專利的文件或者物品時,應當標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和發明創造的名稱。郵寄文件或者物品必須掛號。
第九十四條 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印刷。字跡應當整齊清晰,不得涂改。紙張只限使用正面。附圖應當用制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
第九十五條 本細則由專利局負責解釋。
第九十六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專利收費標准(單位:人民幣元)
(一)申請費
(1)發明專利申請費:150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費:100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80
(二)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每年:100
(三)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400
(四)復審費
(1)發明專利申請復審費:200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復審費:100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復審費:80
(五)異議費
(1)發明專利申請異議費:30
(2)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異議費:20
(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異議費:20
(六)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期續展費:100
(七)著錄事項變更手續費:10
(八)專利證書費
(1)發明專利證書費:100
(2)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費:50
(3)外觀設計專利證書費:50
(九)優先權證明費:20
(十)無效宣告請求費
(1)發明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費:300
(2)實用新型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費:200
(3)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費:150
(十一)強制許可請求費
(1)發明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請求費:300
(2)實用新型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請求費:200
(十二)強制許可的專利使用費裁決請求費:100
(十三)年費
(1)發明專利年費: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200
第四年至第六年每年300
第七年至第九年每年600
第十年至第十二年每年1200
第十三年至第十五年每年2400
(2)實用新型專利年費: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10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2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300
(3)外觀設計專利年費:
第一年至第三年每年50
第四年至第五年每年100
第六年至第八年每年200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九日
注:(1)外國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繳納上述各項費用,按繳納時的匯率折合後,自申請日起算。
(2)第十三項所列的年度,自申請日起算年費從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按該年的標准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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