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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網消息:為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進一步加大整頓市場經濟秩序的力度,天津市人大根據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修正案,新《條例》在六個方面做了重大補充和修改。
天津市於1994年便頒布實施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隨著天津市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深入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新形勢下,原《條例》逐步暴露出一些問題,修正該條例勢在必行。
去年12月28日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修正案,並於今天2002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條例》針對社會所關心的假冒偽劣『打不痛、打不死、打不著』等問題,進一步加大了對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在六個方面做了重大補充和修改。
一、目前不少違法者之間的交易場所已發展為流動場所,交易時間多在夜間,使用交通工具進行交易。新《條例》增加了對涉嫌或直接用於禁止生產、銷售違法產品的運輸工具可以先行查封或扣押的規定。
二、新《條例》增加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禁止生產、銷售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提供場所的規定。如違反將沒收全部違法收入,並處以違法收入3倍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可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三、增加了對生產者、銷售者偽造、篡改具有法律效力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鑒定證明的查處規定。罰款最高可達20萬元。
四、增加了對違法者拒不執行責令改正管理措施行為的查處規定。
五、將原《條例》中對責任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繼續予以保留。
六、將原《條例》中『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時處以一定數額罰款』的規定,按新《產品質量法》的要求改為『貨值金額無法計算時,處以一定數量的罰款。』
小資料
新《條例》禁止生產和銷售的產品:(一)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二)國家明令淘汰生產或者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三)失效、變質的;(四)超過保質期或者保存期的;(五)偽造、篡改生產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的;(六)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的;(七)以文字、圖形、符號及其他方式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采用標准標志、免檢標志、質量標識、標准編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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