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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聯交所已修訂《主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准許發行人派發財務摘要報告,代替完整年報。這一新規定適用於會計期在去年10月31日以後結束的公司年報。
這種財務摘要報告將取材於股票發行人的年報。發行人向股東派發財務摘要報告,必須事先確定股東的意願。如果發行人向某股東發出通知後30天內仍未收到該股東的回復,該股東將被視作同意收取財務摘要報告。
據悉,股東人數眾多的公司將受惠於這一新規定。例如香港地鐵(港股:0066)的股東人數高達18萬之多,過去需要派發18萬多本年報,可是真正使用年報的股東卻未必有很多。修改條例之後,該公司將會節省不少印刷和派發年報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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