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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5日,市計委向社會正式發布了《北京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違規問題舉報辦法(試行)》,今後凡是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只要在計劃、實施、管理過程中有違規行為,本市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有權向市計委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公室舉報。
辦法規定,凡有下列12項違規行為之一者,均可被舉報:一、項目立項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產業、環保、規劃等政策法規,依據不充分或有意欺騙;二、項目建設違反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審批程序;三、擅自更改市計委等部門批准的建設規模、建設標准和建設內容;四、截留、挪用、侵吞國家建設資金,以及違反規定向建設項目亂收費;五、涉外項目合同條款違反利益均享、風險共擔的原則,使中方遭受或可能遭受重大經濟損失;六、不按有關法律、規定招標,或招標不規范,存在行賄受賄、轉包或違規分包等問題;七、項目建設中在產品、服務質量及取費方面有較大問題,給項目帶來損害,或造成工期拖延、資金損失浪費;八、項目概算、預算、決算高估冒算;九、擅自增加取費科目,重復取費或提高取費標准;十、對項目重大質量事故隱匿不報或避重就輕;濫用職權或越權乾擾項目的實施,給項目建設造成重大損失;十二、其他對政府資金安全、項目效益和工程質量有危害的行為。
對於舉報人,政府將采取嚴密保護措施,並依據情況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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