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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主要包括:統籌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資金的來源是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面負擔。社會保險所提供的僅僅是對社會成員基本生活的物質幫助,遠遠不能滿足生活安定幸福的願望,在我國目前也只有部分社會成員享受。
商業保險由保險公司按企業原則經營管理,要最大限度地贏利,國家對其征收有關稅費。商業保險由全社會的成員自願參加,費用由被保險人個人負擔。可滿足人們生活消費的各個層次的需要,保障水平相對較高。
社會保險同商業性保險主要區別有五點:
1、性質、作用不同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福利性特點,其作用是通過法律賦予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得到生活保障的權利;而商業性保險是自願性、賠償性和盈利性的,它是運用經濟賠償手段,使投保的企業和個人在遭到損失時,按照經濟合同得到經濟賠償。
2、立法范疇不同
社會保險是國家對勞動者應盡的義務,是屬於勞動立法范疇;而商業保險是一種金融活動,屬於經濟立法范疇。
3、保險費的籌集辦法不同
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統一繳納費比例進行籌集,由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共同負擔,行政強制實施;而商業保險實行的是自願投保原則,保險費視險種、險情而定。
4、保險金支付辦法不同
社會保險金支付是根據投保人交費年限(工作年限),在職工資水平等條件,按規定進行付給,支付標准服從於保障基本生活為前提。而商業保險金的支付是實行等價交換的原則。
5、管理體制不同
社會保險由各級政府主管社會保險的職能部門管理,其所屬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不僅負責籌集、支付和管理社會保險基金,還要為勞動者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務工作;而商業保險則由各級保險公司進行自主經營,屬於企業行為。
以2001年我國大部分地區相繼推行的社會醫療保險改革為例,我國有近3億的城鎮職工一改『自己看病,公家花錢』的舊模式,取而代之以職工自己與所在單位共同支付醫療保險費用。制度的改革勢必引發觀念的更新,朱鎔基總理就曾經講過:基本醫療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保』而不是『包』,『保』即有一個基本的保障,超出部分應主要通過商業保險解決,正所謂『健康投資人人有責』。而商業保險低保費、高保障的原則,恰恰彌補了統籌醫療中對一些重大疾病高額治療費無法承付的弊端,也為社保中未能參保的學生、農民以及城鎮無業人員提供相應的醫療保障。(泰康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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