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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財政部頒發了《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乾問題的規定》。本規定適用於各類佔有國有資產的企業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聘請不符合資質條件的評估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活動的,財政部門可以宣布原評估結果無效。
該規定要求,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部分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3、合並、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東股權比例變動;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體或部分產權(股權)轉讓;6、資產轉讓、置換、拍賣;7、整體資產或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8、確定涉訟資產價值;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該規定同時要求,國有資產佔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對相關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收購非國有資產;2、與非國有單位置換資產;3、接受非國有單位以實物資產償還債務。
該規定還要求,國有資產佔有單位發生依法應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時,應當以資產評估結果作為作價參考依據;實際交易價格與評估結果相差10%以上的,佔有單位應就其差異原因向同級財政部門作出書面說明。佔有單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而未進行評估、應當辦理核准或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財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通報批評。
本規定從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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