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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由華東政法學院公司法研究所主辦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司法介入法律問題研討會在上海舉行。與會法律界人士一致認為,股東大會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如有爭議,司法介入是有必要性的,但司法介入的關鍵是要適度、正當。
華東政法學院經濟法系主任顧功耘、副主任吳弘、上海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所長顧肖榮認為,司法介入主要是事後介入而非事先介入,否則,任何一個股東都可拿出理由訴訟,阻止股東大會的召開。《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指的就是事後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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