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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白』的城市記錄
企業利用破產、兼並、轉制等形式大量逃廢銀行債務,在一些地方已屢見不鮮。據一項調查統計,改制企業中,有51%的企業逃廢債務,逃廢貸款本息佔貸款總數的31%。在企業各種逃廢債務方式中,利用破產逃債首當其衝。某省一個縣在3周內從政府機關抽調了20多名乾部到法院辦案,一下子『處理』了30多家企業的破產案件!
民間流傳的『難言之隱,一破了之』,『談「破」色變』,在有的地區成了真實的寫照。在個別地區,破產甚至成為赤裸裸的逃債———以公平保護債權人為要旨的破產制度,成了逃債的手段!
在此背景下,上海難得地保持了『清白』的記錄———據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反映,在人民銀行對全國企業逃廢債務狀況的調查中,上海,這個工商業高度集中的城市,沒有一例被人民銀行認定為逃廢金融債務的破產案件。
『依法辦事,實事求是,妥善處理』,這是上海市高院院長滕一龍對上海法院審理破產案件經驗的概括。
行使否決的權力
在上海,把好破產案件立案審查關,是法院為防止破產逃債築起的第一道安全堤壩。
為嚴格審查破產案件立案,上海各法院破產案件的立案由高級法院集中審批。上海高院專門成立破產合議庭,加大審核力度。去年,上海市高院審核了70件立案請示,不批准立案9件。2000年,審核了71件立案請示,不批准立案8件。
一家大型國有企業在申請破產時,將其全額投資設立的10多家企業並入該企業作為整體申請破產。為避免關聯企業間資產、賬目混同而可能產生逃債行為,法院要求對該企業和各子企業的破產申請進行分拆,並否決了其中一個可能隱匿、遺漏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子企業的破產申請。
虛增破產費用,減少破產分配,是常見的破產逃債方式。在上海,企業破產預案需經法官嚴格審查纔能實施。在審查中,法院發現企業明顯虛增破產費用的,破產預案只有降低費用纔能獲得通過。
破產逃債最常用的方法是『大船擱淺,舢板逃生』,即利用關聯企業間轉移資產,或在破產前新設企業轉移資產,留下承擔債務的空殼企業進行破產。針對這種現象,上海高級法院作出了明確的規范:破產企業對外投資必須清理,不允許擱置不理。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尚可的,應采取轉讓股權方式轉讓其投資,將轉讓收益並入破產程序,對外投資企業經營狀況不佳,又屬於全額投資的,則應『同步分離破產』,即母企業與子企業在相對同步的時間段內分離獨立地進行破產。
睜眼防『黑手』
『那是正常應該收回的賬款啊,他們卻以「案件勝訴獎勵」的名義分掉了!』上海市盧灣區法院經濟庭庭長隋海君、副庭長顧文凱,向記者介紹了一樁典型的侵吞企業財產的案例。
一家租賃公司破產,是上海市首例由境外債權人申請破產的案件。在此案的破產清算期間,法官們發現:當時,該企業在另一案件中終審勝訴,大約有2000多萬元的款項被執行到位。於是,該租賃公司的幾位負責人就以案件審結為由,從這筆款項中抽出190多萬元,巧設名目,以所謂的『案件勝訴獎勵』為名發放。公司從總經理到普通工作人員,最高的分了23萬元,一些普通員工也分了10萬元左右,連一名剛進公司的員工也分了2萬元。
『這是對債權人極不負責的做法。』顧文凱至今仍十分氣憤。
此後,盧灣法院召開了該公司職工大會,對職工宣講法制,讓他們退還了不該得的錢。同時,法院將該公司領導人員涉嫌經濟犯罪的問題移送檢察機關處理。目前,擅自發放的款項已大部分被追回。
上海法院在審理破產案件中,密切關注是否有侵吞企業資產等違法犯罪行為,在企業破產清算期間時刻保持警惕,防范和處理侵吞行為,保護破產企業財產,保護破產企業相關各方的權益。
上海各法院在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後,即在企業張貼公告,在有的企業還召開職工會議,宣傳法律知識,要求掌握企業對外債權憑據的業務人員向企業交還債權憑據,同時言明隱匿、侵吞企業財產的法律後果。
去年,浦東新區法院審理一樁破產案件,清算組在與一企業客戶核對賬目時,客戶企業介紹說,他們欠破產企業的一筆貨款早已經付給該企業了。但是,清算組沒有收到這筆貨款。原來,該破產企業財務人員以『飛過海』的手法,私自與客戶聯系,指令客戶將貨款劃到其他企業的賬戶。查清原委後,這筆貨款很快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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