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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從根本上治理盜版書、假商標、假包裝和假證件等非法出版物和印刷品,規范印刷業市場秩序,新聞出版總署近日出臺《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對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它印刷品印制經營活動的企業、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專項排版、制版、裝訂企業和復印、打印經營單位或個人的經營者資格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要求,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除必須具備有企業名稱、章程、確定的業務范圍外,其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0平方米,注冊資金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要具備2臺以上最近10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還要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保證體系。
按照規定,經營包裝裝潢印刷品的企業,經營其它印刷品業務的企業和單位,從事專項排版、制版、裝訂以及從事復印、打印業務的企業、單位,廠房建築面積必須分別具備600、100、300、15平方米,注冊資本或資金數額分別不少於150萬元、50萬元、80萬元、10萬元,有必要的設備以及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制度。個人從事其它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和復印、打印經營活動,也應當符合這方面的規定。
按照規定,對印刷業經營者的年度核驗,除必須符合本規定的條件外,還要求經營者無違反印刷管理規定的記錄。本規定頒發前已經設立的印刷業經營者,今年3月1日前未能達到本規定條件,暫不予換發《印刷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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