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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底,《南京日報》的一則消息驚動了近來有些寂寞的彩電業:南京市工商局以康佳南京分公司未經明示銷售返修彩電構成欺詐,對其開出一張高達1600萬元的巨額罰單。據說在此之後,康佳彩電在南京市場著實受到不小的衝擊。最近?記者專程趕赴南京,康佳受罰一事在市工商局和康佳南京分公司兩方面均得到證實,但雙方都不願繼續向媒體透露更多細節。
『康佳受罰』事件,引起了越來越多消費者的關注,同時深康佳(000016)作為一個上市公司,不斷下挫的股價,自然使證券市場投資者格外留意。
涉嫌欺詐?
據了解,2001年7月底,南京市工商局根據舉報,在康佳南京分公司售後服務部倉庫發現成批的電視機說明書、合格證、條形碼、打包機以及100多臺包裝好的各型號彩電。執法人員經調查發現,從1998年10月開始,康佳南京分公司利用其售後服務部維修倉庫,將大量質量有問題的彩電返修後,當做正品彩電重新銷往南京及蘇錫常地區。
對此,南京市工商局立即采取行動。8月,市工商局與康佳南京分公司共同抽取其中10臺不同型號的彩電,送江蘇省技術監督電子產品質量檢驗二站檢測,結果有5臺被判定不合格,其餘5臺機內灰塵厚重,維修痕跡明顯。10月又進行第二次抽樣送檢,浙江省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檢測結果為:15臺彩電中,有7臺質量不合格,其餘8臺有4臺維修痕跡明顯,另4臺也『非原包裝機』。
基於這種情況,市工商局認定,康佳公司銷售時沒有向商場和消費者明示產品屬於經過返修的彩電,此舉構成欺詐,也嚴重違反了《產品質量法》,決定責令改正,沒收庫存返修彩電,罰款1600萬元,上繳國庫。
各執一詞
2002年1月15日,記者來到剛剛搬遷到中山東路530號的康佳南京分公司新址,不巧公司總經理呂劍出差在外地,電話中呂劍告訴記者,公司被罰消息見報後,當時確實存在一定影響,但產品質量還是決定市場份額的最主要因素,康佳從1998年以來一直保持南京市場的前三位,這點沒有變化過。總公司在產品包裝以及周轉上也下了很大功夫,目前彩電成品基本不進倉庫,直接到分公司銷售,產品大都是最新型的。
同時,呂劍道出了公司的苦衷,『這種事發生,尤其見諸媒體,對企業的傷害是很大的,希望各界理解企業方面的難處。』分公司一位員工表示,彩電從深圳總部運到南京,有時候包裝難免受到破損或雨淋,不見得將受損的包裝箱連同電視機一塊賣給消費者,所以電視機重新打包裝箱應該是可以理解的。
隨即記者電話采訪了地處深圳的康佳股份公司總部的相關人士,企業管理部的鄭小姐表示,從以往的情況看,康佳能夠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的商標、專利和廣告等進行有效管理,但由於康佳銷售網絡很大,各地的市場想做成面面俱到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地方工商管理部門對公司開出罰單的現象是存在的,但某個地區的個案並不能代表康佳總公司的整體情況。
深康佳秘書處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康佳相關產品的市場開拓過程中確實感覺到,個別地區存在程度不同的地方保護主義和『尋租』現象,政府管理部門人為設置一些跨省的貿易壁壘,企業的市場化環境並不十分理想。而這種觀點並非單單出自公司內部,有知情人透露,南京當地的品牌『熊貓』彩電與『康佳』、『長虹』等競爭態勢十分明顯,在『康佳受罰』事件在南京當地媒體披露以後,確實對康佳彩電在南京及周邊市場的銷售產生了一定的負面作用,這樣自然就會提昇『熊貓』的本地市場佔有率。
對於僅在《南京日報》有所披露的『康佳受罰』事件,記者試圖再通過開出罰單的工商主管部門了解個究竟。而當問及事情的來龍去脈時,南京市工商局方面則不願意正面回答記者的問題,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官員說:『康佳南京分公司這個案子查處情況比較復雜,而且涉案金額達1600萬元不是一個小數目,相關的市領導、局領導都非常重視,但在沒有正式處理結果和結論性的東西出來之前,為了體現客觀公正的原則,還不能正式對外披露相關的信息。作為康佳公司,在立案查處沒有結案的有效期內,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既可以向上級工商管理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
同時工商局的有關人士也承認,康佳作為優秀的民族家電企業,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在我國行業內部,都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從保護企業的角度出發,本著對企業負責、對消費者和投資者負責的原則,南京市工商局對此采取的任何行動都是非常謹慎的。同時該人士認為南京當地媒體的有關報道也不完全符合實際情況。
有關南京當地政府是否存在地方保護主義,人為給外地品牌設置障礙的問題,南京市工商局對此予以否認。記者被告知,『作為工商局,接到消費者舉報,就有責任對產品的品牌、質量問題或不正當競爭等情況進行查處,無論是外地品牌還是本地品牌,無論外地企業還是本地企業,應該說在南京的生長環境是相同的,對待企業工商管理部門是一視同仁的。同時作為生產企業來講,尤其是入世以後,不僅要看到外地企業的競爭壓力,更主要是來自國外品牌的挑戰,這一點政府和企業都有必要充分認識到。』
如何收場?
政府主管部門似乎顯得非常開通,責任是否全在企業目前仍沒有定論。然而一個現實卻不容回避,對於康佳公司來說,2001年好像特別『不順』,在南京受罰之前,公司整體業績便已經開始快速大幅下滑,中期報告出現幾年以來首次經營性虧損,每股收益為-0.32元,有投資者不禁發問,『這究竟是巧合,還是一種必然?』
對於南京市工商局的這一『從嚴處理』,康佳南京分公司一度不服,曾提出要求更高一級的江蘇省工商局復議的申請,同時省工商局受理了康佳的申請。從當時康佳南京分公司申請復議的『理由』和市工商局的『答辯』內容來看,煞有介事,火藥味十足。但據記者從有關方面了解到的最新消息,為了不至於將事態影響繼續擴大,雙方均做出一定程度讓步,康佳南京分公司已經撤消了江蘇省工商局復議的申請,而1600萬元罰款目前也還沒有最終執行。
有知情人透露,事情發展至此,工商主管部門和被罰企業雙方所處的境地都顯得微妙和尷尬起來,工商局『既要維護市場秩序,又要支持民族企業發展,沒理由忽視外來品牌對地方經濟的貢獻』;而公司本身『既要爭取平等的市場競爭環境,又要努力使企業盡快擺脫經營困境』。是當初一個出手太狠,一個做事太絕,還是另尋退路,雙方妥協讓步?現在誰都不想把事情搞大,而紙中包火又談何容易,孰是孰非,結果如何,消費者、投資者需要有個交代。
南京康佳申請復議
當時『康佳』申請復議的理由和市工商局的答辯:
復議理由一 處罰決定超越法定權限。工商部門所享有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權僅限於對市場交易中所涉及的產品質量問題進行監督管理,對倉庫中庫存的、尚未進入商場銷售的產品質量問題無權進行執法並作出處罰決定。
答辯:康佳南京分公司屬銷售分公司;其將返修機與正品機混放於中央成品庫,目的就是與正品機一同銷售;倉儲、運輸等都是銷售行為的不同環節,因此工商部門有權進行查處。
復議理由二 處罰適用的法律依據錯誤。根據中國電子視像行業協會下達的《關於確保彩色電視接收機產品質量的行業規定》,康佳的產品完全符合行業標准,根本不屬於不合格產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此案所涉及的康佳產品均屬於合格產品,不屬於以次充好;新的《產品質量法》在2000年9月1日纔開始施行,此前的問題不應按修訂後的法律規定來處理。
答辯:國家對彩電質量有強制性標准,行業標准不得低於國家標准,且該《行業規定》只規定了有關彩電行業操作方法,並非『行業標准』。兩高院的司法解釋還規定『對這些行為難以確定的,應當委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進行鑒定。』而市工商局定性正是依據兩次送檢結果,事實清楚。
復議理由三 處罰主要證據不足。浙江省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不是法定機構,其出具的檢驗報告不能作為處罰證據;工商部門稱『依法抽樣檢測』,也不屬實,且檢驗報告的檢驗類型屬於『委托檢驗』,只能作為對個別產品的質量情況的認定依據,不能作為認定現有的、被查扣的整批產品是否合格的依據,也無法作為認定以前已完成銷售產品是否合格的依據。其所認定的問題彩電數字也有較大誤差。
答辯:處罰決定證據確鑿。浙江省電子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站是法定檢測機構,讓其檢測是為了排除地方保護主義的嫌疑。抽樣時,有當事人在場並簽字,完全符合法定程序。所認定的彩電數量,是從查扣的公司賬冊反映出的,並有商場的說明和檢測報告以及康佳公司的善後處理報告為證,認定事實清楚。(來源:《財經時報》1月16日/王凱)
關於康佳集團
康佳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1980年5月21日,是中國首家中外合資電子企業。1991年8月改組為中外公眾股份制公司,1992年3月27日,康佳A、B股股票同時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康佳集團現有總資產100多億元,淨資產40億元,已被列為國家300家重點企業及廣東省、深圳市重點扶持發展的大企業集團,是廣東省、深圳市首家營業額超百億的電子企業,連續4年位居中國電子百強企業第4位。2001年中國最有價值品牌揭曉,康佳品牌價值98.15億元,康佳榮獲售後服務十佳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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