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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檢總局日前發布第14號局長令,新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此規定,國家將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電梯、起重機械、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實施安全監察行政處罰,以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工作的有效實施。
依據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和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將對特種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充裝、檢驗、修理、改造、維修保養、化學清洗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最高罰金不超過3萬元。對於違法行為責令改正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發出《安全監察意見通知書》,其他處罰如罰款、吊銷相應的許可資格等由國家質檢總局或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
該規定還對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安全監察人員的執法進行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的安全監察人員進行執法時應出示安全監察員證,其他執法人員應當出示相關證件。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者有權拒絕檢查。另外,如果被檢查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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