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原告孫義文在起訴書中稱,2001年12月14日,他與妻子在麥當勞濱江道分店就餐時,購買了漢堡及咖啡。他們進餐時,發現漢堡中有線繩。當孫義文找到該店值班經理交涉未果後,值班經理告訴孫義文夫婦已報案,要求他們到派出所解決問題。孫義文與值班經理和另三位店員一起到了派出所。孫義文認為,自己在沒有觸犯任何治安條例的情況下,麥當勞無權將其帶到派出所解決問題。麥當勞的行為嚴重侵犯了他的名譽,因此他請求法院判令麥當勞通過媒體或書面公開賠禮道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賠償消費款35元;給付交通費及誤工費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