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根據市政府有關規定,天津市調整2002年度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最低標准和最高標准,並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市政府《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天津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天津市自今年1月1日起,城鎮企業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最低標准由過去的『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調整為『天津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2002年度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低於600元的,以600元作為單位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最高標准,由過去的『上不封頂』調整為『天津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如果2002年度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高於3000元的,以3000元作為企業和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超過3000元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也不作為企業職工計發基本養老金的基數。同時,市勞動部門還指出,參加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由『按上月職工工資總額』,調整為『按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