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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正確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海關總署日前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和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加工貿易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同時廢止。
據了解,《辦法》分總則、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特殊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中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的計算、完稅價格的審定、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幾部分。海關將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估價原則,依據本辦法審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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