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新華社12月30日受權全文播發了新修改的《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341號國務院令公布的這個條例將於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4年8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後的《音像制品管理條例》共分7章51條,包括總則,出版,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罰則,附則。與修改前相比,這個條例主要有以下較大變化:
盜版等違法經營將付出更加慘重的代價
據了解,現行條例的處罰是按照違法所得的標准來執行,一般很難界定。而修改後的條例規定,對違法經營的處罰按照違法經營額作為標准執行,更有利於操作。
按照條例,未經批准,擅自設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單位,擅自從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放映經營活動,依照刑法關於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例還規定,批發、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復制的音像制品或者未經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批准進口的音像制品,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經營的音像制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經營性錄像放映5年內退場
按照這一條例規定,從2002年2月1日起,錄像放映等音像制品放映將逐步清理退場:將不再審批設立經營性音像制品放映單位;已經依法設立的,不得更新現有設備,並在5年內予以關閉。
音像制品管理體制更清晰
按照條例規定,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文化部負責全國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的音像制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出版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和復制的監督管理;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音像制品的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
國家允許設立從事音像制品分銷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
按照條例,音像出版單位可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或者外國的組織、個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
條例還規定,國家允許設立從事音像制品分銷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具體辦法和步驟,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會同對外經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規定。
該執法不執法的,追究行政部門責任
今後,音像制品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將受到處罰。條例規定,出版行政部門、文化行政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批准不符合法定設立條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復制、進口、批發、零售、出租單位,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它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