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臺灣證期會26日正式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准則,規定發行公司累計投資祖國大陸地區限額,由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或淨值20%,放寬為40%。但證期會強調,法令仍禁止公開發行公司在島內辦理現金增資用於投資祖國大陸地區,若以此為目申請辦理現金增資案將一律退件處理。
至於發行公司累計投資祖國大陸限額則由實收資本額或淨值之20%放寬為不超過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之限額。此一限額分三級,資本額在50億元以下適用40%,50億至100億元適用30%,100億元以上則適用20%,且以超額遞減方式計算,例如一家公司資本額為200億元,其中100億元適用20%的比例,另外超過100億元的部分,其中50億元適用40%,另50億元適用30%。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