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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獲悉,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區外設立的辦事機構不享受區內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得設立外幣賬戶,不得設立除區外辦事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經營性分支機構。
為了支持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的健康發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從近日起允許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在保稅區外設立辦事機構。辦事機構的業務范圍是從事母企業經營范圍項下的業務聯絡工作。
據了解,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區外設立辦事機構,不享受區內企業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得設立外幣賬戶,辦事機構賬戶除母企業的撥款款項外,不得出現任何收入款項,母企業的撥款款項僅限於辦事機構合理的辦公經費;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除可在區外設立辦事機構外,不得設立其他任何經營性分支機構。
保稅區外商投資企業在區外設立、變更、注銷辦事機構,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的登記條件、登記管轄及登記注冊程序執行。區外辦事機構《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的有效期暫定為一年,如無違法行為可順延。
據介紹,自2001年12月17日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於1996年下發的《關於保稅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在區外設立分支機構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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