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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哪些職責?違反規定將受哪些處罰?國務院提請12月24日舉行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的安全生產法草案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經貿委主任李榮融在今天的會上,就安全生產法草案作了說明。
李榮融說,近年來,我國安全生產形勢嚴峻,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隨著社會經濟活動日趨活躍和復雜,特別是經濟成分、組織形式日益多樣化,生產經營單位已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為主,變為國有企業、股份企業、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並存。而且,由於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不夠明確,有關安全生產管理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善,一些地方和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松弛,甚至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混亂,這種狀況已引起社會廣泛的關注。
據李榮融介紹,根據安全生產法草案,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草案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生產單位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以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它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安全生產法草案包括總則、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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