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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引起廣泛關注的著名演員張柏芝與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廣告演出合同糾紛案,於12月24日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柏芝賠付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違約金人民幣375萬元。案件受理費2.876萬元,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據了解,2000年5月10日珠海東洋之花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張柏芝簽訂了一份關於『東洋之花』品牌護膚及洗化類產品廣告演出合約書,合約書對拍攝產品廣告的內容、使用時間、播出范圍、支付酬金以及違約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約定。
同年6月8日,張柏芝又通過其律師致函『東洋之花』公司要求在中國大陸地區自由接拍有關頭發類的產品廣告。『東洋之花』公司市場部經理邢某在香港接到張柏芝發出的函件及『同意書』後,在『同意書』上簽了字。7月10日,張柏芝與上海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了關於『力士』發用類產品(洗發露)電視廣告制作合同,合同簽署後,張柏芝參加了上海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洗發露產品的廣告制作。
2000年8月21日,『東洋之花』公司致函張柏芝表示,邢某於6月9日未經批准,擅自同意張柏芝可在中國大陸地區接拍有關發類產品廣告,公司不予承認。2000年9月張柏芝為上海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拍攝的洗發露廣告在中央電視臺及北京電視臺等進行了播放。
對此,『東洋之花』有限公司認為張柏芝明顯違反合同約定,給『東洋之花』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張柏芝向『東洋之花』公司支付違約金及損失人民幣375萬元;判令張柏芝在2002年6月15前停止以自身形象進行其他品牌護膚及洗化類產品宣傳;由張柏芝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二中院審理後認為,『東洋之花』公司與張柏芝在合約中約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照執行。張柏芝為上海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所拍攝廣告尚未播出之前,『東洋之花』公司就向張柏芝發函明示公司銷售經理邢某未獲公司授權,不能代表公司簽署同意書後,張柏芝還繼續履行與上海聯合利華股份有限公司所簽廣告合同,其此種作法已違反了與『東洋之花』公司的合約。
法院判決,『東洋之花』公司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但『東洋之花』公司要求判令張柏芝在2002年6月15前停止以自身形象進行其他品牌護膚及洗化類產品宣傳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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