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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最近發布了《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這是繼《國家計委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定價目錄》、《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頒布以後,與《價格法》相配套的規范政府價格行為的又一個重要規章,也是推進政府依法治價、依法行政的一項重要舉措。
《規則》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有關受理申請、調查、論證或聽證、審核、決策、公告、跟蹤調查和定期審價等行為作出了明確規定,充分體現了公平、公正和效率的原則。通過規范政府制定價格行為,建立相應的價格決策約束機制,保證了政府價格決策程序的完整性,避免了政府價格決策的主觀性和隨意性,提高了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規則》對政府制定或調整價格實行集體審議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須設立價格審議委員會或其它集體審議方式,負責聽取制定或調整價格的匯報,諮詢有關情況,審議並作出是否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策意見。制定或調整影響全國的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還要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准。
《規則》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報告後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決策,需要報上級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的,應當在此期間提出上報意見。經過聽證的價格決策時限按《政府價格決策聽證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由於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決策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提出價格決策的最後時限。制定或調整價格實行公告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制定或調整後,由制定或調整價格的政府部門在媒體和指定報刊上公布。
據介紹,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規則,不按規定程序作出制定或調整價格決策的,由同級價格主管部門或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情節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對造成重大影響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建議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有定價權的政府部門的價格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則,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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