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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第335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此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共七章六十一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經營活動、外商投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特別規定、調查與處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
根據《條例》,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准;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
《條例》規定,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出資比例不得超過49%。經營國際船舶運輸、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企業中外商投資比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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