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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亨』這一獨特商標應由一家獨享,還是可以分享?日前,浙江紹興越城區法院給出了說法。法院以『咸亨』字號具有紹興文化特色和公眾性,不同行業可以分享為由,駁回了原告紹興咸亨食品有限公司對紹興市工商局的起訴。
去年,紹興縣咸亨腐乳總廠由於廠址變遷,將廠名變更為『紹興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紹興市工商局核准登記。這一做法招來紹興咸亨食品有限公司的異議。該公司向法院訴稱,『咸亨』商標自己已連續使用40年,且已經國家商標局核准登記,紹興市工商局准許『紹興咸亨制造有限公司』注冊登記的做法屬違法,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法院經審理認為,『咸亨』並不是某個企業創造的文化,它的認知來自於魯迅的文學作品,具有豐富的歷史和紹興特色,具有公眾性,不應為某個企業所獨佔;並認為,兩公司的名稱不屬同一行業,相互間的商標又有區別,不致誤導消費者。因此,工商部門核准登記設立『紹興咸亨制造有限公司』的具體行政行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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