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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3號)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已經2001年12月5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2001年12月11日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明年施行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此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管理規定》共有二十五條內容。規定中說,外商投資電信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同中國投資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以中外合資經營形式,共同投資設立的經營電信業務的企業。
根據這個規定,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可以經營基礎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具體業務分類依照電信條例的規定執行。外商投資電信企業經營業務的地域范圍,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確定。
這個規定指出,外商投資電信企業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除必須遵守這個規定外,還必須遵守電信條例和其它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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