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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4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經2001年12月5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鎔基
2001年12月11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明年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旅行社管理條例〉的決定》。此決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決定,原《旅行社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旅行社按照經營業務范圍,分為國際旅行社和國內旅行社。本條例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增加一章,作為第四章:『外商投資旅行社的特別規定。』其主要內容包括,外商投資旅行社,包括外國旅游經營者同中國投資者依法共同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經營旅行社。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400萬元。外商投資旅行社的中國投資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是依法設立的公司,最近3年無違法或者重大違規記錄,符合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慎的和特定行業的要求。外商投資旅行社的外國旅游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是旅行社或者主要從事旅游經營業務的企業,年旅游經營總額4000萬美元以上,是本國旅游行業協會的會員。外商投資旅行社可以經營入境旅游業務和國內旅游業務。
附則中增加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旅行社,比照適用本條例。
《旅行社管理條例》根據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予以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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