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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規則為基金巨量申報大開方便之門。發行規則要求基金申購時應注意根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填報,即每一證券投資基金最終持有本次發行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基金以2001年11月23日收盤價計算的基金淨資產的10%。基金網下預約申購采取繳納定金的方式,申購定金=申購股數×申購價格×20%。定金制與配售量限制而非申報量限制,為基金的巨量申報掃除了障礙。但顯而易見的,市場也提出了兩個尖銳的質疑。一,深圳高速計劃增發1.8億股,31只基金的申報量都超過1.8億股,這麼多基金都要通吃所有的增發股份嗎!華安創新申報40.98億股,是增發股份的22.77倍。基金的這種行為符合常理與邏輯嗎?二,超出淨值規模的申報合理嗎?基金申報289億股,需要資金1056億元,但基金淨值僅777億元。例如華安創新申報需要資金150億元,而淨值為50.45億元,100億資金從何而來。市場有不同的分析,有的認為是憑空申報,有的認為是信用申報,當然也可以解釋為20%的定金具有放大資金規模的效用。我們感到詫異的是,發行規則對市場一直存在歧義的申報量與配售量區別問題做出了解釋,尤其是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33條第二款作了『最終持有』的界定。現在這些問題已經擺在大家面前,已到了非解決不可的地步。
基金巨量申購深圳高速凸顯基金資產風險控制存在問題。基金在申報之前並不知道增發的最終中簽率,只能依據自身對深圳高速的投資價值分析作出投資決策。之所以巨量申報,是因為主承銷商會替基金『把關』,不管其他投資者申報情況,主承銷商均會將基金的最後持有量控制在其淨值的10%以內。因此基金就不必考慮風險與資產組合配置而大規模擴大申報量。筆者以為,基金這種將必要的風險控制與資產配置交由發行規則去『把關』,而不是從自身角度出發,嚴格按基金契約去控制風險的行為存在極大問題。如果法律和監管部門一旦認定主承銷商的發行規則存在問題,則基金的巨量申報行為就失去法律保護。通海高科發行中,由於發行中出現異常狀況,部分基金被迫巨量持有。新興市場不可避免地存在規則上的缺陷,今後開放股指期貨等衍生金融工具時,如果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頭寸運用上未能謹慎從事,繼續以鑽規則空子的心態去進行投資判斷而忽視其他風險,可能釀成災難性後果。
從通海高科、青啤再到深圳高速,一次次發生基金的巨量申報問題,表明中國基金業的規范化進程的艱巨,也表明基金離理性的合格的機構投資者還有不小的差距。基金業的規范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證券市場所有參與者共同努力。(中國銀河證券 胡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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