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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於12月13日發布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並於發布之日起施行。按照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的范圍限於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
根據辦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管理全國社保基金,其基本職責有四個方面:一是制定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策略並組織實施。二是按照有關規定選擇並委托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對基金資產進行投資運作和托管;對投資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檢查。三是負責基金的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編制定期財務會計報表,起草財務會計報告。四是定期向社會公布基金資產、收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全國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基金的投資運作和托管情況進行監督。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辦法中原則規定了全國社保基金的投資比例:銀行存款和國債投資的比例不得低於50%,其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於10%;企業債、金融債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10%;證券投資基金、股票投資的比例不得高於40%。辦法還規定:在基金建立的初始階段,減持國有股所獲資金以外的中央預算撥款僅限投資於銀行存款和國債,條件成熟時可報國務院批准後改按上述規定比例進行投資。根據金融市場的變化和基金投資運作的情況,經國務院批准,可對基金投資的比例適時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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