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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日簽署第331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此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共五章五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總則、技術進口管理、技術出口管理、法律責任及附則等。
根據《條例》,國家鼓勵先進、適用的技術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進口。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技術進口申請並附有關文件。
《條例》規定,國家鼓勵成熟的產業化技術出口。屬於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未經許可,不得出口。出口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進口或者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口或者出口屬於限制進出口技術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非法經營罪、泄露國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區別不同情況,依照海關的有關規定處罰,或者由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國務院外經貿主管部門並可以撤銷其對外貿易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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