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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政府日前批准了環境部提出的一項法律草案,決定從2007年1月開始義務回收所有報廢汽車,希望能因此而消滅隨便丟棄報廢汽車的現象。
這項法律草案規定,在德國的所有汽車制造企業屆時都有義務無償地回收報廢汽車,其中包括輕型商用汽車。根據有關規定,德國汽車制造企業要對將於明年7月以後出廠的汽車承擔免費回收的義務。而環境部新提出的法律草案是要將回收舊車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對於報廢汽車的再利用率問題,這項法律草案還做出了嚴格規定。要求到2006年,報廢汽車總重量的85%要被回收利用,其中作為材料而不是焚燒的重新利用率要佔到80%以上。從2015年起,報廢汽車的回收利用率要達到95%,材料的重新利用率也要提高到85%。
草案還規定,從2003年7月起,制造汽車時原則上禁止使用鎘、汞、鉛、及六價鉻等重金屬。含有這些重金屬材料及組件的廢舊汽車將不屬於免費回收范疇。
針對政府做出的免費回收舊車規定,許多汽車制造廠已經表示要把這部分回收處理成本加到新車上。對此草案規定,新車的提價不能超過200馬克。
這項草案將於明年4月之前交德國聯邦議會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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