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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消息,《注冊會計師法(修訂草案)》日前面世,有關部門正就此征求意見。
該文件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如遇委托人或者被審計單位示意其作不實或者不當證明的;被審計單位故意不提供其執行業務必需的會計資料和有關文件,或者其他必要條件的;因委托人者被審計單位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財務會計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情形,應當拒絕出具業務報告。
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明知被審計單位對重要事項的財務會計處理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直接損害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隱瞞或者作不實的報告;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處理會導致報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而不予指明;明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事項有其他不實的內容,而不予指明。
文件還規定,注冊會計師不得與委托人或者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串通,出具有虛假內容、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業務報告或者其他書面文件;不得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不得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等。
對於會計師事務所違反以上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予以暫停執業,直至吊銷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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