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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 沈陽特種環保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自2000年以來,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1.公司未能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的要求核算2000年中期業績,導致2000年中期業績虛增收入約2.2億元,公司在2000年年報中予以糾正。
2.公司2000年報中解釋公司當年業績大幅下滑的原因與事實不符。
3.公司2000年度多項重大合同發生變更,未履行及時披露義務。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第4.1、7.4.4條的規定。
公司董事劉桂琴、常明遠、王善福、鄒春亭、朱樹纔、張淑艷、徐希娟、姚蓮珍在履行董事職責時未能勤勉盡責,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2.2、4.2條和《董事聲明與承諾》。
公司監事李惠娟,夏玉珍,單書岩,沒有依法履行監督職責,違反了《上市規則》第2.2.2條和《監事聲明與承諾》。
公司原董事會秘書陳海峰未能認真履行董事會秘書職責,違反了《上市規則》第5.1.3、5.1.4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規則》12.1、12.2和12.4條的規定,本所決定對沈陽特種環保設備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董事、監事、原董事會秘書予以公開譴責。
本所認為:上市公司董事應樹立為全體股東負責的觀念,董事會全體成員應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准確、完整、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上市公司監事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忠實履行監督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當遵守《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誠信和勤勉義務。
本所重申:上市公司董事會全體成員應當按照《公司法》、《證券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市規則》的規定,切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義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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