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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2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已經2001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鎔基
2001年11月26日
國務院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根據國務院第329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已經2001年10月31日國務院第46次常務會議通過,並予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旨在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凡進口產品存在補貼,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有關部門將依照條例規定進行調查,采取反補貼措施。
條例共分6章58條,包括總則、補貼與損害、反補貼調查、反補貼措施、反補貼和承諾的期限與復審、附則等內容,並附有出口補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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