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世紀80年代,集體經濟曾是我國GDP增長和增加就業的第一推動力量。海爾、春蘭等一大批名企在那時崛起。而在最近10年間,『集體』的增速已遠比國企還低,就業人數也在急劇減少……
副省長說:沒有什麼集體!
今年12月1日,是《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布10周年紀念日。曾經紅紅火火、支橕起中國經濟半壁江山的集體經濟(包括鄉鎮企業)的命運,再度引起人們的關注。
過去10年,集體經濟無論是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還是絕對規模,都每況愈下。一個不完整的數字是,集體企業的職工總數已經從1995年的3076萬人下降到了1999年的1652萬人。
與之相對應的是社會對集體經濟關注度的下降。城鎮集體企業的歸口管理機構現在僅僅是國家經貿委下面的中小企業司。研究『集體經濟』也早不是什麼『顯學』,少數幾位專家學者都已經年過半百。《條例》出臺10年了,再沒有任何新的或者補充性的法律法規文件問世。
在不少地方的領導眼中,『集體』已經被視為一種落後的所有制形式。有報載,某省常務副省長聽到一市長匯報『我市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有企業……』,當即訓斥:『你懂不懂?現在只有國有、私有之分,就沒有集體之說。』
在市場競爭中,集體經濟實際上處於被兩面夾攻的境地。一方面,它得不到政府對國企解困那樣的高度關懷;另一面,它又缺乏股份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那樣的靈活機制。
原國家輕工業局局長、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主任陳士能一針見血地指出,集體企業的病是『二國營體制』帶來的。企業的產權主體模糊,沒有落實到人;政企合一,凡事都是上級說了算;產權組成封閉,影響外來股東的進入;治理結構中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缺乏界定,缺乏約束制衡機制。
陳士能認為,城鎮集體企業產權制度的改革與創新是大勢所趨。以輕工集體工業企業為例,10年來,單一投資主體的企業總數減少了48.2%,多元投資主體的總數迅速增加,1998年與1996年相比,年平均增長近70%。另據2000年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向100多個縣級以上聯社所屬企業的調查,已改制為股份合作制、有限責任公司的企業數為總數的78%。
陳士能念念不忘的是青島海爾、合肥榮事達、廣東科龍等這些優秀企業的『集體』出身。現在海爾已經完成了公司制的改造,榮事達成了一家被外方控制的合資公司,而科龍在經歷了一系列產權動蕩後,鎮政府剛剛將手中的股權售予一家私企。類似的還有四通、春蘭等等。
『無論是從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經濟效率,還是從維護集體勞動者的財產權利著想,集體企業已經到了非改革不可的時候,而且刻不容緩。集體企業需要的是脫胎換骨的改制,而不是在集體經濟基本框架不動情況下的修修補補。』
———眾多集體經濟人士在今年9月召開的『改革集體經濟發展合作經濟研討會』上大聲疾呼。
擺脫『婆婆』,須經『婆婆』簽字
然而對於相當一部分集體企業而言,改制還是件可望而不可即的事情。辦不好沒人管你,辦好了人家就卡著你。
根據現行規定,改制要到工商局去進行企業注冊變更登記,這是必經的法律程序。但是變更登記時又有規定,需要上級『主辦單位』、『掛靠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蓋章同意。而一般效益好的企業,『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或『掛靠單位』都抓在手裡不放,一心想把他們當成單位或者機關的小金庫,不許其改制。
從本報這兩年陸續披露的一些案例看,有的是『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或『掛靠單位』強行把不聽話的廠長經理給換掉,明目張膽地侵犯集體企業的財產權、經營權和職工民主管理權;有的是地方政府越俎代庖,侵犯集體企業改制的自主權,未經職工大會討論決定,就任意決定企業改制方案,甚至將產權轉讓收入用於地方財政開支。
『集體企業改制的障礙一定要去掉。至於改制後是哪種企業制度、企業形式,應由企業自己去選擇,外部不要去乾預它,給它一條出路。』中國社科院經濟所退休研究員唐宗火昆說。
『集體經濟』的所有制含義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但這並不表明某家100個『勞動群眾』共同擁有的企業,每個職工平均擁有1%的股份。有關法規曾規定,『部分個人通過集資自願放棄所有權並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定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纔能注冊登記為集體所有制企業———前提是『集資』但是『自願放棄所有權』。
無怪乎專家們認為,集體制經濟組織產權易受侵犯的風險,是制度結構本身的不穩定性造成的。
《條例》的能與不能
迄今為止,《條例》仍是集體企業能夠用來維權的惟一行政法規。如《條例》規定,集體企業『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集體企業廠長、經理要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聘任或罷免;企業稅後利潤的分配由企業自主確定勞動分紅和股金分紅的比例,等等。
在河南新鄉市,集體經濟辦公室得到了當地人大常委會的支持。該市人大常委會曾經專門做了個執法檢查,檢查《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貫徹情況。在沈陽,市政府裡面有個集體經濟辦公室,市政府賦予其一個權力:凡是集體企業發生什麼問題都可以反映到它這兒來,然後,它向市領導說,市領導再在各部門之間搞協調。協調的結果是:各個部門不再把集體企業收歸自己了,集體企業改革該怎麼改就怎麼改,有出路了。因此,集體經濟辦公室成了沈陽集體企業的有效代言人。
但專家坦陳,這樣的地方太少,《條例》的貫徹並不徹底。不但很多企業不懂得用《條例》保護自己,而且《條例》的有些規定在實踐中根本無法落實。單靠《條例》也解決不了制度上的風險。
有關部門希望通過修改《條例》來進一步推動集體經濟的改革。但唐宗火昆給潑了冷水:『法律法規可以把制度已經形成的東西確定下來,但是它不可能跟制度對立,也不可能改變制度。《條例》有應該改的地方,但很多是制度上的缺陷,《條例》沒法改,改了也沒用,改了就不是關於集體企業的《條例》了。』
專家們建議,可以通過一些歸口管理機構的部門規章,來緩解這種矛盾,使集體企業改制和受到侵權損害時維護自己的權益更容易。這個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對《條例》規定的職工代表大會的權利,要指定監督落實的措施。建議取消集體企業改制時在工商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須經其「主管部門」、「主辦單位」或「掛靠單位」蓋章同意』的規定,確保集體企業改制的自主權。對已經進行清產核資完成了產權界定的集體企業,要確保產權界定在法律上的有效性,不許任何部門或機構任意將集體企業的資產宣布為國有資產。要明確規定,非經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工商局不得辦理該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
朱鎔基總理最近在接見出席全國輕工集體企業第五屆職工(社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時指出,輕工集體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歷史上曾經起過重大的作用,在今後我國走向現代化的進程中也一定會發揮更大的作用。他強調,各級政府要把輕工集體企業辦成職工和社員自己的企業。
把集體企業辦成真正屬於職工自己的企業,這纔是其前途之所在。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